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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館接待「軍眷」之認定,係依國防部全民防衛動員署後備指揮部網頁,服務對已核發軍眷身分者;惟對「軍眷福利權益」選單說明第2點,持軍眷身分證者如有眷屬離婚、死亡、子女入營、結婚、成年未在學或當事人退伍、停職、撫卹期滿等,應主動向官兵服務單位辦理軍眷身分證註銷,上述應辦理註銷未申辦持證入館,經本館核對,不列入「軍眷」身分優惠。
本館接待「榮眷」之認定,係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網頁,「退休俸人員備除役軍人眷屬證申請說明」製發對象係依法退伍支領退休俸、贍養金或生活補助費人員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之眷屬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眷屬證:(一)父母(養父母)。(二)配偶。(三)子女,未成年,成年未婚(含已離婚者)就讀政府立案大專院校或高中(職),具有正式學籍(不含公費生及研究所),或未婚(含已離婚者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。針對上述榮民子女已成年認證方面,入住貴賓需提供學生證件(僅優惠未婚就讀政府立案大專院校,具有正式學籍(不含公費生及研究所);或未婚(含已離婚者)領有身心障礙證明者才能享有「榮眷」優待。